时间:2023/4/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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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本是常事,宴请宾客、家人朋友聚会,几乎都会小酌几杯。可是这一喝不要紧,在酒精的麻痹下,有的人却控制不住自己的言行,过分激化,最终酿成大祸。

基本案情

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与被害人艾某和朋友衣某某、玉某等人在图木舒克市皮恰克松地镇五十三团七连第2号泵房旁边喝酒。期间,被告人阿某某与被害人艾某发生争执。

年8月4日凌晨03点50分许,他们酒后解散准备回家时,被告人阿某某对被害人艾某和衣某某说:“我车有全额保险,撞一两个人没有问题”,之后被害人艾某骑在衣某某的二轮电动车后座位正准备走时,被告人阿某某又对衣某某说:“你要是拉艾某你试一试,我会用车撞你的”,衣某某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不会撞他,就将被害人艾某拉上电动车后座。

正当衣某某上柏油马路驶至图木舒克市皮恰克松地镇五十三团七连一排路段米处时,被告人阿某某驾驶汽车从后面追撞了衣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致被害人艾某二人受伤,且未采取抢救措施而离开现场。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艾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至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阿某某案发时驾驶的速度为72km/h。

72km/h的速度大家可能没什么概念,可是换算成秒呢?20m/s。这样一个速度驾车撞上电动车,实在无法想象当时事故的惨状。值得注意的是,事发时,阿某某属于酒后驾驶,而被撞的电动车也属于酒后驾驶,对此法院又会怎样认为?

法院认为

被告人阿某某与被害人艾某在一起饮酒过程中发生口角后,采取驾车撞击衣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的方式,致电动车后座的被害人艾某受伤死亡。被告人阿某某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并放任该后果的发生,案发后未主动报案也未采取积极救助措施离开现场,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被告人阿某某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受害者本人明知二轮电动车的车主酒后无照驾车,自己也大量饮酒,还要乘坐电动车上路高速行驶,其本人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而被告人与被害人二人在饮酒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产生冲突,电动车车主衣某某虽对矛盾的引发及冲突的激化负有责任,但对本案的发生并不存在刑事法律关系意义上追究责任的情形。

果然,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是一定的,虽然对方也喝了酒,可是作为被告人,却是真正的实施了犯罪行为,责任认定和定罪处理完全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后悔?可是又有什么办法呢?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最终,阿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医疗费.54元,丧葬费元,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合计.54元(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元,被告人虽表示愿意赔偿,但并未作出实际赔偿)。

一个简单的案例,却真实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本不会发生的惨案却因酒后的一点口角而引发,不得不说,太不值得。然而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如何杜绝此类事件正是我们所要思考的;试想一下如果阿某某在酒后,法律意识依旧警醒着他,那么是否就不会导致这场悲剧呢?所以,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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